空姐走私化妆品获刑 代购切忌不申报关税
发布时间: 2012-11-14 20:16:07 被阅览数: 661 次
近年来,人们去境外旅游已日趋普遍,境外代购对于消费者而言已是家常便饭,但是,如果境外代购故意不申报关税,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要受到刑法处罚。

  近日,媒体报道一起空姐走私化妆品案。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在淘宝网上开有一网店,多次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关税,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9月3日,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即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法第153条的适用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本案中李某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多次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13万余元的行为,已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境外代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绝大部分的境外代购商都不主动申报关税,诸多代购商偷逃关税普遍持有侥幸心理。李某走私案的判罚引发了公众对目前普遍流行的网络代购行业的关注和担忧,给众多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广大网民朋友上了一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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